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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不服本院(2014)镇行诉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及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行诉初字第0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其为本市旅游开发区新华村六组(孙**7号)房屋的约定所有权人、出资人,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制发的所有权人为庄**的京旅字第0200560号《房屋所有权证》,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原一、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登记事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对本案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对京旅字第0200560号《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房屋提出过确权诉讼,本院亦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镇民终字第710号民事判决,终审确认其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张**因与该房屋的登记事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原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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