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复议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5)徒非诉行审字第0005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期间,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该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请求撤回该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5)徒非诉行审字第00051号行政裁定书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