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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认为,1999年三被告共同下发了镇劳险(99)第6号《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与**务院下发的中发(1966)91号文件规定相抵触,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审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请求撤销镇劳险(99)第6号的诉讼请求,属于单独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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