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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句容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平不服被告句容市人民政府村务公开监督行为及镇江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于7月16日向两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严*平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平负担,本院退还25元给原告严*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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