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高邮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主持协调下,被告同意依法审查、处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一事,原告据此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王**、王*等与扬州市广陵区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仪征市新集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王**与扬州市**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等与扬州市**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通**限公司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戴**与扬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句容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丹阳**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扬州市邗**理结算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扬州**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