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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高邮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高邮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主持协调下,被告同意依法审查、处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一事,原告据此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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