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王**诉被告扬州**理委员会、第三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王**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当庭以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王**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