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农诉被告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农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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