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农诉被告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农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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