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工伤决定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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