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工伤决定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王**与扬州**民政局、扬州**卫生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扬州市江都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扬州**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江苏省**监督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