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孔**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吴**与扬州市**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扬州市江**村民委员会与扬州**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宝应县公安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宝应县民政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宝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宋**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扬州顺**限公司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明**限公司与宝应**员会、宝应县粮食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