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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扬州**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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