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明**限公司诉被告**委员会、宝应县粮食局要求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明**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吴**与扬州市**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扬州市江**村民委员会与扬州**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宝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2)
扬州**养殖场与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扬州**教育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任**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扬州顺**限公司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扬州**处理厂与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督、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金**与宝应**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