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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宝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宝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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