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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扬州**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扬州**产管理局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诉被告扬州**产管理局要求行政赔偿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曾于2007年以该赔偿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郑**的起诉。现原告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交行政赔偿起诉状,系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郑**诉被告扬州**产管理局的行政赔偿一案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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