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吴**与扬州市**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扬州市江**村民委员会与扬州**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宝应县民政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宝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2)
扬州**养殖场与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任**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扬州顺**限公司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明**限公司与宝应**员会、宝应县粮食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扬州**处理厂与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督、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