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宝应县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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