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英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姜**与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扬州科**有限公司与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扬州市**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扬州市江**村民委员会与扬州**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宝应县公安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扬州**民政局、扬州**卫生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扬州**限公司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戴**与宝应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扬州**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扬州市江都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