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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宝应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诉被告宝应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房产证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综上原告所诉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应先行解决民事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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