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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违章执法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刘**申请变更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被告。2014年11月13日,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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