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违章执法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刘**申请变更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被告。2014年11月13日,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扬州**有限公司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薛**与高邮市城乡建设局确认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薛**与高邮市国土资源局要求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王**与扬州市**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江苏省**监督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