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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高邮市城乡建设局确认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诉被告高邮市城乡建设局不服信息行政公开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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