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丁诉被告江苏省**监督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丁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刘**与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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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高邮市城乡建设局确认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薛**与高邮市国土资源局要求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王**与扬州市**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等与扬州市**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