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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