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被告扬州市邗**理结算中心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扬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郑*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南通**限公司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扬州贯**限公司与高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长**限公司与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戴**与扬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扬中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严**与句容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丹阳**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