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玉诉被告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玉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王**、王*等与扬州市广陵区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仪征市新集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王**与扬州市**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等与扬州市**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2)
南通**限公司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长**限公司与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扬**生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高邮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