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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玉诉被告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玉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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