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扬**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扬**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