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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贯**限公司与高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扬**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扬**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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