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