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步有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步有义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行诉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24日,步有义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江苏省丹**理委员会依法限时作出处理决定,将被河**委会侵占的百余亩土地的使用权和流转收益归还给河阳村第三、四村民小组。丹**院经审查后,于5月4日向步有义发出告知和释*通知,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正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因起诉人未予补正,丹**院于5月13日向起诉人发出退回材料告知书,同时将其提交的诉状等起诉材料交邮退回给起诉人。5月27日,起诉人就此重新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江苏省**管理委员会,要求判令被诉人限时作出处理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被诉人对起诉人信访事项拖着不办,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起诉人步有义经释明告知后未能补正,故对其起诉,依法不应立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该院裁定:对步有义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步有义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5年2月5日,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步有义信访复查的告知单》中载明:u0026ldquo;复查小组认为:开发区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调查处理。u0026rdquo;但至今已近四个月,仍未办理。江苏省丹**理委员会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判令江苏省丹**理委员会限期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上诉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丹阳经**委员会对于步有义的信访事项作出答复意见书,步有义不服,向丹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丹阳市人民政府在信访复查意见中告知其根据《信访条例》中属地管理等原则规定,建议步有义直接与开发区管委会取得联系。步有义认为丹阳经**委员会对其信访事项拖着不办,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法院上述批复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结论意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