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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丹阳**限公司是经丹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作为丹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并对其实施运营的国有独资公司;上诉人提供的丹阳**限公司在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告知书,虽然标题系u0026amp;amp;ldquo;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u0026amp;amp;rdquo;,但告知书中明确告知上诉人其系u0026amp;amp;ldquo;按照《公司法》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无行政事业单位职能u0026amp;amp;rdquo;;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丹阳**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上诉人主张根据u0026amp;amp;ldquo;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u0026amp;amp;rdquo;的标题认定丹阳**限公司系公共企事业单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本院不予认定。原审法院以被告非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起诉人所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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