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诉被上诉人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审批基础养老金发放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5)徒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