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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与江苏省**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包*因诉被上诉人江苏省**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户籍迁移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包*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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