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镇江**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宝诉被告**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秦*宝,被告**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朱*、谌*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被告**管委会邮寄了《行政裁决申请书》,请求其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在2010年征地前属于户口在秦西村民小组内的成员,有权获得与本村民小组成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49980元,并以此为申请人办理农业人口数据库手续。2015年3月3日被告以自己无此职权为由作出了书面答复。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行政裁决申请书》及挂号信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的事实。

2、关于《行政裁决申请书》的答复;证明被告行政不作为。

3、(2015)镇行诉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证明原告曾经就秦西村民小组成员资格问题申请镇江市人民政府进行裁决,镇江市人民政府未裁决,原告曾以镇江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讼到法院,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对原告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收到法院的裁定后,原告又向本案的被告申请行政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申请被告裁决其属于秦西村民小组内的成员,但被告不具备对此内容进行行政裁决的职能,也没有相关法律授权被告拥有对上述内容的裁决权力。2、原告申请被告裁决其应获得与本村民小组成员相同的土地补偿费及进入农业人口数据库,该项申请内容是与村民小组成员身份紧密关联的,被告也没有相应的职能。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被告未提供证据,但提供了两份依据:

1、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26号令;

2、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镇政规发(2009)8号。

上述政府文件,表明被告没有对原告的申请内容进行裁决的职能。

庭审质证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即被告有职权作出行政裁决行为。

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出的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有职权作出行政裁决行为。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庭审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被告**管委会邮寄了《行政裁决申请书》,请求其依法裁决申请人在2010年征地前属于户口在秦西村民小组内的成员,有权获得与本村民小组成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49980元,并以此为申请人办理农业人口数据库。2015年3月3日,被告作出关于《行政裁决申请书》的答复,称被告对于原告申请行政裁决的事项,没有相应的行政职能。原告收到上述书面答复后,认为被告行政不作为、不敢为,并于2015年4月8日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秦**于1963年3月出生在丁卯凤凰山村秦西村民小组,户籍一直在该村民小组,并于20世纪80年代末办理农转非,在农转非后其承包地交还村里,秦**耕种其他人的土地。丁卯街道办事处于2010年8月30日给秦**答复:秦**在户口农转非后按照文件不能进入农业人口统计台帐,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领取生活补助费。镇江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1日答复秦**:一、《征地拆迁政策界定的复函》文件关于u0026amp;amp;ldquo;就地农转非人员进库问题u0026amp;amp;rdquo;与户籍改革政策并无抵触,不应撤销;二、秦**80年代末随父亲落实政策农转非后,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现行政策,不能计入农业人口。

庭审辩论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告是否享有对原告申请的裁决事项作出裁决的法定职责发表了辩论意见。

原告认为:1、新**委会履行的是县区一级政府的职能,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镇政规发(2009)8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被告有行政裁决职能。2、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电话询问时得到答复是认为有职权。3、被告下设征地保障办,证明被告有该行政职权。

被告认为:原告申请裁决的事项实质是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这一项认定是村民自治的范畴,并不是被告行政裁决的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被征地农民名单的确定前提是要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并不是由被告直接进行裁决。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具有裁决确认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职权。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均没有授权人民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确认或者裁决。《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有的职权以及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权,但没有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或者裁决的职权。《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u0026amp;amp;rdquo;《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是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细化,多次修订均确定了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集体经济组织商定,报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辖市(区、管委会)确定的程序。《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及《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对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确定程序予以明确,均没有授权人民政府直接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确认或者裁决。如果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本案中,丁*凤凰山村秦西村民小组没有确认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秦**申请镇**管委会裁决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镇**管委会虽然有权对被征地农民的名单最终予以确认,但该确认应当以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资格的确认为前提,而镇**管委会并不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予以确认或者裁决的职权。因此秦**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裁决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镇**管委会未予裁决并无不当。秦**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江苏**民法院。江苏**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西路支行,3329113301040002475。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