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杨**与江苏**地方税务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扬州市邗**理结算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扬州市江都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高邮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扬州**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戴**与扬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扬中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严**与句容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丹阳**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丹**政局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