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诉被上诉人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行初字第000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