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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玲花与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钱玲花因与被申请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丹阳市陵口镇中山大药房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08)京行诉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08)镇行终字第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钱玲花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审判程序、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再审确认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复行为违法。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辩称:我局系依法行政,对本案讼争土地的出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请求驳回钱玲花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7年11月,丹阳市人民政府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拟征收辖区陵口镇陵口村委会0.25亩集体土地。并依法发布了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7年12月23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苏国土资地出(2007)0637号批文,将陵口镇陵口村0.2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2008年3月25日,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丹国土资征(2007)27号文**,同意将陵口镇陵口村167平方米(合0.2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征地补偿标准按丹阳市人民政府丹政发(2007)109号文件执行。2008年3月丹阳**山大药房提出用地申请。经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及丹阳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丹阳**山大药房于2008年4月30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2008年5月12日,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丹国土补出(2008)20号批复。将坐落于陵口镇陵口村167.4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丹阳**山大药房。钱玲*认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复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及公平竞争权,遂诉至法院。原*、二审以钱玲*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钱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复行为与钱玲花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钱玲花不具有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原一、二审裁定驳回钱玲花的起诉并无不当,故钱玲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钱玲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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