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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房租赁合同承租人的确认及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对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载明的使用人姓名出具收费凭证产生的争议,均属履行租赁合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收案范围。原审裁定对朱舒沛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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