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房租赁合同承租人的确认及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对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载明的使用人姓名出具收费凭证产生的争议,均属履行租赁合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收案范围。原审裁定对朱舒沛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朱**105号裁定书
张**108号判决书
朱**104号裁定书
刘**102号裁定书
吕**111号裁定书
钱玲花与丹阳市陵口镇人民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王**与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刘**与镇**生局、丹**民医院行政批准再审复查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肖**与江苏省**管理委员会、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汪**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