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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巢双青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丹国土资罚(2014)298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8亩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3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0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38亩土地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27660元整。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催告无果后,于2015年6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项、第2项中u0026ldquo;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3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u0026rdquo;、第3项。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处罚的第1项、第2项中u0026ldquo;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3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u0026rdquo;、第3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所作丹国土资罚(2014)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处罚第1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1.38亩土地、第2项中u0026ldquo;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3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u0026rdquo;、第3项即罚款2766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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