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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起诉人将两被诉人合并于一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本院于5月15日向其发出告知及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其将两个单位合并于一案中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正。5月21日,起诉人就此向本院交邮指导及释明申请书,要求本院释明两单位不能一案诉讼的法律规定。本院于5月27日向其发出告知及补正材料通知,告知起诉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所诉丹阳**有限公司并非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因此,其所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并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正诉状。但起诉人收到通知后,仅于5月30日向本院交邮告知书向本院作出书面陈述,不予补正诉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状内容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当事人拒绝补正的,裁定不予立案。起诉人严**经本院释明告知后拒绝补正,故对其起诉,本院依法不应立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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