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严*峰诉被告丹阳**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丹阳**源局与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严**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严**与丹阳市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潘**与丹阳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丹阳**源局与丹阳**前弹簧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严**与丹阳市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