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诉被告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严**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严**与丹阳市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潘**与丹阳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丹阳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丹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丹阳**源局与丹阳**前弹簧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镇江市**监督局与镇江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梁**与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镇江市**监督局与江苏顺**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殷**与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