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丹阳**护局与江苏省**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丹阳**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强制执行非诉行政审查期间,申请人丹阳**护局于2014年10月29日以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丹环行罚字(2014)11号行政处罚决定20万元罚款的法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丹阳市环境保护局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丹阳市环境保护局撤回丹环行罚字(2014)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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