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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行政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靖江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行诉初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刘**要求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查处他人侵占刘**土地违法事实的法定职责,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刘**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上诉称:靖江市国土资源局是靖江市土地管理的唯一行政职能机构,具有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定职责,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刘**向靖江市国土资源局报案后,靖江市国土资源局拒不查处,其实质就是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生效的(2013)泰中民四终字第0494号判决书的有关内容,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也应该有配合履行的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起诉人刘**以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靖城街道靖西村五组村民刘**非法侵占刘**合法承包地,建设钢结构房屋的违法事实依法查处,同时提供了靖西五组土地承包合同、(2013)泰中民四终字第049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次报案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刘**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案范围、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认为刘**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行诉初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靖江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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