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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王**诉泰兴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王**以泰兴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主要理由为:2014年11月,起诉人从他人处得到了泰**(2010)53号《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泰兴市如泰运河景观规划设计和泰兴市如泰运河北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批复》文件,知晓了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诉人认为上述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进行公示,也未尽到实质审查义务,且在关系到起诉人重大利益的情况下,没有保障起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致使起诉人的房屋面临拆迁,无法行使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请求依法确认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泰**(2010)53号《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泰兴市如泰运河景观规划设计和泰兴市如泰运河北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批复》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起诉人王**所诉《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泰兴市如泰运河景观规划设计和泰兴市如泰运河北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批复》之事项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人王**之起诉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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