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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与泰兴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阚**不服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的(2012)第6号征收土地公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该征收土地公告,作出了责令其交出土地的决定。其在申请复议的过程中,发现该征收土地公告违法,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该征收土地公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泰国土资交决字(2013)第36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原告阚**限期交出涉案土地,原告不服,于2014年1月22日,向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泰**民法院经审理,已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泰行初字第0008号行政判决,确认上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本院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阚**又就《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前置行政行为征收土地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阚**的起诉。

本案免受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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