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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鲁**诉泰州市建设局、泰州市**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因诉泰州市建设局、泰州市**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4)泰海行诉初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鲁**要求确认孔**、陈**在企业兼职违法问题;泰州市**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鲁**所在区域的拆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因而拆迁行为不合法;泰州市建设局必须对因其一系列违法行为给鲁**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均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鲁**要求确认泰建拆许字(2009)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该许可证已受生效的(2011)泰海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羁束。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对鲁**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鲁**上诉称:2008年10月28日,泰**设局成立了泰州市**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企业类型是法人**公司,住所地在泰**设局内,违反了《中****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的规定。泰**设局作为政府行政机关成立盈利性法人**公司违法。2008年10月28日至2010年5月6日期间,该公司法人由泰**设局的法定代表人孔**兼任,该公司总经理由泰州**党委副书记陈**兼任,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泰**设局与泰州市**有限公司一套人马两块招牌,泰**设局既是拆迁管理部门又充当拆迁人,滥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权力,违反了**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泰**设局在此区域内的拆迁不合法。鲁**牛市巷45号住宅中财务被侵占在泰州市海陵区森园小区14幢508车库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鲁**要求确认孔**、陈**在企业兼职违法、泰州市**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鲁**所在区域的拆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因而拆迁行为不合法、泰州市建设局必须对因其一系列违法行为给鲁**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鲁**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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