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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殷**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为被告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殷**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理由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泰海征补决(2014)第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对起诉人房屋和土地实地丈量评估,楼梯面积及公摊面积未计算及补偿,补偿的房价亦偏低。该起诉状中无明确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人殷**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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