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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朱**、朱**,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靖征补决(201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一、对被征收人朱**座落于毛家厅西弄25号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靖江市马**有限公司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和《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584502元:1、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1459521元;2、搬迁补助费1000元;3、临时安置补助费25000元;4、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11848元;5、‘住改非’停产停业损失补偿87133元。上述各项合计1584502元,专户存储于中国银**靖江分行。(二)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靖江市毛家厅1、2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等根据《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按照《靖江市毛家厅1、2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算。1、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1459521元;2、设施移装补助费908元;3、搬迁补助费2000元(每次1000元,按2次计发);4、‘住改非’停产停业损失补偿87133元。以上产权调换各项补助费合计1549562元。5、提供毛家厅1、2号地块原地安置房1号楼406室用于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面积为110平方米,产权调换结算价为6174元/平方米,总价679140元;6、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朱**应得差价870422元。汽车库、车位按拍卖价结算,自行车库于安置房交付时与建设单位自行结算;7、征收人提供迎宾西路水利局宿舍楼301室供过渡周转,过渡期限18个月,延期过渡的安置补助费按《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二、限被征收人朱**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至迎宾西路水利局宿舍楼301室过渡,并与靖江**服务中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将靖江**毛家厅西弄25号房屋腾空。到期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做出明确选择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中,预留毛家厅1、2号地块原地安置房1号楼406室供被征收人产权调换。”

被告在举证期内向我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1、靖江市规划局关于对城中小学等10个地块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意见;2、靖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城中小学等10个地块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意见;3、靖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城中小学等10个地块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意见;4、靖江市住建局靖江市房屋征收调查公告;5、靖江市人民政府靖江市毛家厅1、2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靖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毛家厅1、2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7、靖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毛家厅1、2地块房屋征收决定通告;8、靖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毛家厅1、2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情况的通告;9、靖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毛家厅1、2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10、关于协商选定毛家厅1、2号地块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11、关于投票选定毛家厅1、2号地块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12、毛家厅1、2号地块备选房地产评估机构简介;13、关于公布投票选定毛家厅1、2号地块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14、房屋征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存根)5份;15、市政府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16、第1、2、3、4号会议纪要;17、需认定的具体情况表(第16份证据中第3号会议纪要附件);18、关于毛家厅1、2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的公示;19、公示证明7份;20、现场及公示照片复印件49份;21、2000年航测图;22、99年地调图;23、旧城改造1、2号地块调查红线图;24、1、2号地块征收红线图;25、毛家厅1、2号地块被征收房屋调查及认定情况复核结果公示表(1、2、3);26、毛家厅1、2号地块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表。

第二组证据:27、朱**的相关情况登记表;28、第059号被征收房屋调查及认定结果;29、被征收房屋表;30、资金提存证明;31、房屋产权证明;32、征收政策汇编、补偿方案(草案)、调查认定结果、通知送达回执;33、征收决定通告、补偿方案、评估机构协商甄选表送达回执;34、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20号、25号)房屋征收调查及认定结果(复核)送达回执;35、靖征补决(2014)5号决定书送达回执;36、2013-071-B063-2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及房屋征收评估复核增补单;37、靖江市规划局毛家厅1、2号地块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表;38、靖江市**靖城分局毛家厅1、2号地块住改非情况认定表;39、靖江市规划局关于25号房屋违章处理材料(共21页);40、房屋征收洽谈记录3份。

原告诉称

原告朱**称,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靖征补决(201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特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7月25日原告向征收机关提交了毛家厅1、2号地块编号059的房屋调查及认定结果提出复核申请,征收机关没有作出回复。2014年1月10日原告要求提供毛家厅1、2号地块的评估报告和“营业用房”、“住改非”、“住宅用房”认定的政策文件,征收机关也没有提供。《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与国家、省、市政策明显不符,征收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评估报告时间错乱,被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逻辑混乱,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原告向我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靖江市住建局2013年7月18日的通知;

2、复核申请;

3、要求提供地块评估报告等认定政策标准的申请;

4、当时洽谈的录音记录6段。

被告辩称

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辩称,因旧城区改造需要,我机关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毛家厅1、2号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位于靖江**毛家厅西弄25号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征收工作开展后,先后向原告送达了征收政策汇编、征收补偿方案草案、房屋调查结果、征收决定通告、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协商选定表、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房屋征收调查及认定结果(复核)。原告对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提出异议后,评估部门进行了复核,增补了“住改非”面积23.74平方米,并告知了原告。经多次协商,原告一直要求“住改非”房屋按营业用房进行产权置换,致使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我机关遂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靖征补决(201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35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6认为增补单编号不对,对增补单情况不清楚;对证据37-40不认可,认为房屋面积认定表上没有时间,房屋不属于违建。被告提供的1-40证据,来源合法,可以证明本案的有关事实,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3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1、2、3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有关事实,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4,因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因旧城区改造需要,拟对毛家厅1、2号地块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征收房屋调查公告,并通知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2013年4月23日,靖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分别出具了该地块房屋征收符合靖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同年7月17日,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年7月20日,房屋征收部门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有关房屋调查情况进行了公示。同日,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将毛家厅1、2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同年9月20日,被告作出《毛家厅1、2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同日,被告作出靖**(2013)143号房屋征收决定、靖**(2013)146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决定对毛家厅1、2号地块地块房屋实施征收。同年10月3日,多数被征收人选定靖江市马**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原告朱**位于靖江**毛家厅西弄25号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其所有权证号为靖城镇确字第00002719号,用途为住宅,证载建筑面积49.6平方米,房屋征收中调查实测面积为122.45平方米。同年10月14日,靖江市马**有限公司对原告朱**位于毛家厅西弄25号的房屋出具2013-071-B063-2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载明:“未经登记建筑72.85平方米重置价87875元,‘住改非’”49.6平方米评估价920757元,装修补偿38038元,附属物补偿787元。”原告朱**提出异议后,靖**划局对照2000年航测图认定2000年前其房屋面积73.34平方米,靖**商局认定原告朱**位于毛家厅西弄25号的房屋“住改非”面积为73.34平方米。靖江市马**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8日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复核增补单,载明:“‘住改非’增补23.74平方米,补偿价格440701元,扣除未经登记部分23.74平方米重置价28637元,复核增补412064元。”房屋征收部门经与原告朱**多次协商,因原告朱**要求将“住改非”房屋按营业用房进行产权置换,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4年5月14日,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靖征补决(201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朱**不服,于2014年6月29日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8月18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2014)泰行复第1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靖江市人民政府靖征补决(201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朱**仍不服,遂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靖征补决(201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靖**(2013)143号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因旧城区改造建设需要,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具备相应行政主体资格,可以对靖江市靖城街道毛家厅1、2号地块房屋依法作出征收决定。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发布了房屋调查公告。调查后,对有关调查情况进行了公示。靖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靖江市国土资源局、靖江市规划局出具了征收项目符合规划的审查意见。被告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后,征求了意见,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最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予以公告。被告已按照**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履行了征收的主要程序。原告亦未对该地块房屋征收决定提出异议,本院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二、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靖征补决(201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房屋补偿决定。被告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由多数被征收人选定了房屋评估机构,房屋评估机构对原告房屋价值及装饰装潢、附属物价值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在原告提出异议后,有关机关对其房屋进行了调查复核,房屋评估机构根据复核结果亦出具了房屋征收评估复核增补单。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和评估复核增补单作出靖征补决(201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关于原告提出的“征收机关未对提出的房屋调查及认定结果复核申请作出回复”,因征收机关在征收及评估过程中对其房屋进行了调查和复核,并由相关机关出具了认定表,评估机构亦据此出具了评估复核增补单,并告知了原告,原告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告提出的“征收机关未提供毛家厅1、2号地块的评估报告和“营业用房”、“住改非”、“住宅用房”认定的政策文件以及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因征收机关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向被征收人提供了房屋征收政策文件,公开征求了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原告的上述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靖征补决(201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内容全面,并无显失公平情形。原告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要求撤销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靖征补决(201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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