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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和被上诉人泰**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4)泰高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田**于2014年2月2日通过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网站向泰州市高**会办公室申请,要求公开农村住宅实施“一户一卡”登记的有关文件规定。泰州市高**会办公室在同一网站答复田**:“‘一户一卡’是我区的特色工作,即对全区的个人建房全面调查摸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市容管理条例),各县、市(姜堰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泰兴市村庄规划和非承包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及泰高政发(2004)108号文件摘要等)建房管理政策,界定出合法产权面积、未界定面积、违章面积并登记造册,经三轮公示后录入区房屋基础数据库,以进一步加强和控制个人建房管理工作。”泰州市高**会办公室另行告知了田**,其称的书面文件不存在。田**收到回复后,不服答复意见,认为泰州市高**会办公室应当制作过或持有“一户一卡”书面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遂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泰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6日作出决定,维持泰州市高**会办公室2014年2月2日对田**的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田**基于生活需要,向泰州市高**会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泰州市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请的法定期限内,对“一户一卡”实施的法律依据、具体办法等内容,作了明确的告知。对不存在田**所称的书面文件的情况,泰州市高**会办公室另行也作了答复。故应当认为,泰州市高**会办公室履行了法定的信息公开及相关的告知义务。田**坚持认为泰州市高**会办公室存在或持有书面文件,要求确认泰州市高**会办公室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限期公开文件,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田**负担。

上诉人诉称

田**上诉称,1、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要求公开农村住宅实施“一户一卡”登记的有关文件规定,被上诉人至今未向上诉人公开“一户一卡”登记的相关文件,没有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2、一审法院未对“一户一卡”登记理应有相关文件作出判定。“一户一卡”登记作为高港区特色创新工作,从依法行政和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应有相关实施方案等文件。3、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不当。“一户一卡”登记从2008年开始,被上诉人仅提供2010年的收发文薄,为何不提交2008年的收发文薄。2010年7月22日泰州日报《高港“一户一卡”十月全覆盖》的新闻是经过泰州市高**会办公室审核的,应是真实的,其通讯员杨*的“未见到‘一户一卡’红头文件的”证言虚假。4、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高港区口岸街道办下发的(2009)136号文件及“新划入区域将普建一户一卡”报道两份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一户一卡”登记的文件《全区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上诉人另提供“许庄街道启动原孔桥地区一户一卡工作”的报道和“高港区强化‘一户一卡’动态管理为‘阳光动迁’提供有力保障”一文。证明《高港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亦存在。5、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的请求未予理睬,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调查,以确认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文件是否存在,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泰州市高**会办公室答辩称,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一户一卡”登记确无具体书面文件。上诉人所称的《高港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是政府对下属部门进行考核的办法,并非针对村(居)民的“一户一卡”登记实施的书面文件。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和依据:

1、网络截屏资料;证明在接到田**申请的15日内,泰州市高**会办公室通过同一网站对其申请予以答复。

2、2010年度全年的收发文登记簿及2010年7月22日泰州日报《高港“一户一卡”十月全覆盖》一文作者杨*的情况说明,证明确无田**所称的书面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原审原告在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2014年2月2日网络截屏资料;证明田*红于当日曾向泰州市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农村住宅实施“一户一卡”登记的有关文件规定;2、2012年4月13日泰州日报“想在拆迁中靠违建要钱,这下难了”的报道;3、2012年10月24日泰州新闻网“一张小卡片管住了违建”报道;4、2010年7月22日泰州日报登载的“高港区‘一户一卡’十月全覆盖”的报道。证明申请公开的文件应当存在;5、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本案经行政复议。

原审原告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了下列证据:

1、高港区口岸街道办下发的(2009)136号文件;2、“新划入区域将普建一户一卡”报道;证明高港区在2008年就有这样一个文件,一户一卡实施方案是存在的。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对证据的确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提供了“许庄街道启动原孔桥地区一户一卡工作”的报道和“高港区强化‘一户一卡’动态管理为‘阳光动迁’提供有力保障”一文。这两份证据因违反了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且不能证明“一户一卡”实施方案文件的存在,对此两份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为查清本案事实,本院就泰州市高港区是否存在《全区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称“2008年,我区就全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但实施过程中未书面下发《全区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本院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泰州市**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回复是否合法。

田**向泰州市高**会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农村住宅实施“一户一卡”登记的有关文件规定。泰州市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对“一户一卡”实施的法律依据、具体办法等内容,作了明确的告知。对不存在“一户一卡”实施方案文件的情况,泰州市高**会办公室亦另行作了答复。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高港区口岸街道办下发的(2009)136号文件中提及的“按照08年下发的《全区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核对村(居)民‘一户一卡’登记的房屋性质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本院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称不存在《全区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文件。上诉人在二审中所称的“《高港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因其并非针对“一户一卡”登记对象的书面文件,对此本院不作进一步审查。现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泰州市高**会办公室存在或持有“一户一卡”实施方案书面文件,应当认定泰州市高**会办公室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告知义务。田**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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