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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不服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陈**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证据表明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已认定泰兴市交通运输局占地、施工行为违法,即行政认定违法,泰兴市交通运输局是政府主管交通部门,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具有法律依据。泰兴市交通运输局占地、施工违法行为已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本质上具有因果关系,上诉人通过司法确认泰兴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违法行为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对特定对象作出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行为。本案上诉人陈**所诉泰兴市交通运输局实施334省道泰兴姚王*占地、施工行为,不属泰兴市交通运输局依职权对上诉人陈**实施行政管理行为,上诉人陈**所提“要求确认泰兴市交通运输局对334省道泰兴姚王*占地、施工的行为违法,判令泰兴市交通运输局对陈**位于泰兴市334省道姚王*桑木村范围内被毁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进行原状恢复”之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陈**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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