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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诉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诉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一案,不服泰州医**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泰开行诉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徐**所诉行为属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管理行为,故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徐**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上诉称:徐**从2005年起多年饱受恶势力韩森林一伙敲诈勒索和残暴殴打,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多年不理徐**求助,违反法定程序,不调查、不记录、不处理、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徐**不服泰公(法)刑核字(2014)03号刑事复核决定书、海*(刑)不立字(2014)2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及关于徐**反映海陵**中派出所包庇纵容韩森林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判令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定程序受理徐**诉求,判令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违反法定程序显失公正办案造成徐**人身伤害和财务损毁及一切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得到依法赔偿,让遭受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两押精神病院、十余次黑监狱捆绑而十余次险死迫害的公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不服泰公(法)刑核字(2014)03号刑事复核决定书、海*(刑)不立字(2014)2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及《关于徐**反映海陵**中派出所包庇纵容韩森林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项属于刑事司法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且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已作出《关于徐**反映海陵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包庇纵容韩森林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根据上述规定,徐**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对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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