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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泰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泰州医**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泰开行初字第000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王*于2014年6月29日向泰州市公安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描述的内容为“2013年5月11日上午,我家被近千名暴力恐怖分子袭击、绑架、抢劫,毁坏财物,报警无人问,报案至今无人答复。是何原因”,描述的用途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警察是不是包庇犯罪分子”。泰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年第2号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王*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王*不服,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上述信息公开处理行为的决定。王*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泰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涉案信息公开处理行为是否合法。根据王*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描述,内容中涉及“近千名暴力恐怖分子袭击、绑架、抢劫,毁坏财物”的情形,用途上涉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惩治职责。因此,王*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属于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责之范畴。公安机关在履行这一职能时所制作、保存的材料并非政府信息,不应作为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泰州市公安局经过搜索,在未发现政府信息后向王*作出涉案答复,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王*于2014年6月29日申请信息公开,泰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答复并未超出法定的答复期限。泰州市公安局的信息公开处理行为程序合法。综上,泰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王*的诉讼主张,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遂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王*要求确认泰州市公安局拒绝公开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泰州市公安局公开信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负担。

上诉人诉称

王*上诉称,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公开是报警无人问报案无答复的原因。被上诉人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法定义务且不予答复,严重失职。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泰州市公安局答辩称,上诉人要求公开“2013年5月11日上午,我家被近千名暴力恐怖分子袭击、绑架、抢劫,毁坏财物,报警无人问,报案至今无人答复。是何原因”相关案件进展情况,我局进行了认真查询,未发现上诉人所称的被近千名暴力恐怖分子袭击、绑架、抢劫、毁坏财物的情况。即使上述情况存在,也不属于政府信息。我局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和法律依据:1、王*向泰州市公安局提交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证明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具体内容;2、泰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告知书及邮寄凭证,证明泰州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就王*的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了答复义务;3、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在王*针对本案信息公开处理行为申请的复议中,复议机关维持了泰州市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证据的确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泰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告知书是否合法。王*向泰州市公安局申请公开“2013年5月11日上午,我家被近千名暴力恐怖分子袭击、绑架、抢劫,毁坏财物,报警无人问,报案至今无人答复。是何原因”情况,属于公安机关作为刑事侦查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责中所形成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泰州市公安局在查询后未发现相关信息并将此情况告知了王*,已履行信息公开告知义务。泰州市公安局的《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王*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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