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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桥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3)泰行初字第0054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解决违章建筑问题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但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解决郭**的违章建筑,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审判决不当,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09年3月6日,王**向泰兴**接待中心反映其邻居郭**占用其宅地建违章建筑,要求拆除。2011年9月10日黄桥镇政府对郭**违章建筑作出处理意见:对郭**在该处违建、暂不予拆除,如遇政府征收必须无条件拆除,不可享受任何补偿。同年9月28日,黄桥镇政府向王**作出《关于王**信访事项处理的答复意见》,内容“经调查,泰**民法院于2004年3月10日判决原告王**与丈夫张**准予离婚,黄桥东进东路4号房屋的出租费用由王**收取,归王**所有。郭**违章建筑属实,镇相关职能部门对此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请你们相互理解”。10月24日,王**投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申请事项:“要求黄桥镇政府将对郭**实施违章建筑的处罚措施原件予以告知”。黄桥镇政府接到该申请书后,未予答复。王**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该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判决,要求黄桥镇政府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王**答复。该判决生效后,黄桥镇政府向王**公开了其作出的对郭**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2012年1月18日王**向黄桥镇政府投寄了《违章建筑拆除申请书》,要求拆除郭**的违章建筑。2013年7月20日黄桥镇政府作出《关于撤销“对郭**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内容为:“2011年9月10日,本政府作出关于对郭**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现因故对该处理意见予以撤销,重新另案处理”。2013年8月5日,黄桥镇政府对王**举报郭**违章建筑事项重新立案,因无法联系到郭**,黄桥镇政府在请黄桥**村委会帮助查询联系郭**的同时,正在落实公告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事宜。2013年9月13日,王**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黄桥镇政府立即履行法定职责,解决郭**的违章建筑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王**要求解决的郭**违章建筑问题,被申请人黄桥镇政府已经予以重新立案处理,并按照程序履行其法定职责,王**理应等待其处理结果,因此,王**以黄桥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王**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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