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韩**因违法刑事拘留申请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和泰州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韩**以已与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韩**的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韩**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